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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简介
  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文[2001]39号)和《中共夷陵区委、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区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夷文[2001]17号)精神,设置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护局(简称区环保局),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局(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经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区辖和重点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区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区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监督全区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封及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全区严格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所规定的项目建设,负责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全区地域及部门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六)组织实施全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规定审批全区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和区域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的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全区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落实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负责全区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合作;负责全区环境标志认证。
  (八)管理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生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负责全区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国债资金项目的规划及申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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